玻璃之家讯: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表示,福耀玻璃集团等9家公司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长期贸易出口合同,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。这份财政部、商务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的《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》称,经国务院批准,对下列9个长期贸易合同,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毕。
通知表示,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、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、合同期限超过1年,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,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、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,经审核无误,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,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。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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