玻璃之家讯:
2008年7月28日,《证券日报》刊登了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耀华玻璃)社会公众股股东岳国梅作为征集人的《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关于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委托征集函》。函中提及“‘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重组方案’不符合耀华玻璃2007年10月12日发布的征集国有股份受让方八项条件”,这一提法混淆了我公司通过“耀华玻璃”发布的公开征集国有股权受让方公告中“耀华玻璃”国有股权“受让方”与拟注入资产的概念,有意误导投资者。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“耀华玻璃”相关公告,正确行使表决权力。
特此声明。
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
2008年7月29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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